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6 04:01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277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