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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4 年上字第 268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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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4 年上字第 268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