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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6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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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266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