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13:02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33 年上字第 262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26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