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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5 年上字第 258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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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5 年上字第 258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