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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8 年滬上字第 2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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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8 年滬上字第 2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