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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3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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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滬上字第 2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