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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7 年上字第 211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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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上字第 211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54 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