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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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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3 年台上字第 2071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命自訴代理人到場,應通知之;如有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人之傳喚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