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7 12:42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8 年台非字第 20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