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6 03:47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21 年上字第 1920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192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33 條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