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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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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抗字第 192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