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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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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4 年台非字第 19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刪除)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