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5 02:44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台抗字第 18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