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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5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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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0 年上字第 182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