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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9 年上字第 180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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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9 年上字第 180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