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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6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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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非字第 17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