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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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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8 年台上字第 1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