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7 08:09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43 年台非字第 14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台非字第 1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