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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5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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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1 年抗字第 123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