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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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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5 年台非字第 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