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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7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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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抗字第 98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