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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4 年台上字第 95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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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95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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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