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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8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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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92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