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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0 年台上字第 81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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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0 年台上字第 817 號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164 條
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
第 165 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