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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8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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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1 年台上字第 80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