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2:54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37 年上字第 7943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7 年上字第 794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