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4 09:25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75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