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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8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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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渝抗字第 731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