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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8 年台上字第 73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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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73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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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38 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