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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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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667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