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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0 年台上字第 65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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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65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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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第 169 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