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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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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抗字第 64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