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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7 年上字第 621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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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7 年上字第 621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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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