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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0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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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0 年上字第 600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