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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3 年台上字第 57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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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57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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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