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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7 年台上字第 53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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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53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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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61 條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