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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5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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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8 年台抗字第 52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