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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6 年台抗字第 44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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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6 年台抗字第 44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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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08 條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