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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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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渝抗字第 437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