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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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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抗字第 406 號
飼料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