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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9 年渝上字第 40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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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40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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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