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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0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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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3904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