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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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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375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