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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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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36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