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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7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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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8 年台上字第 342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