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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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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抗字第 33 號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