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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7 年台上字第 30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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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30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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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