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9 19:49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298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