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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4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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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渝抗字第 288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